長春2021年失業補助金申領時限再次延長,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4月1日后可通過社保掌上辦申領失業補助金。
申領條件及計發標準
1.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,可申請6個月失業補助金,標準為1353.60元/月,累計可申領8121.60元;
2.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失業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,實際繳費不足1年,可申請6個月失業補助金,標準為846元/月,累計可申領5076元;
3.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失業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,實際繳費滿1年,可申請6個月失業補助金,標準為1353.60元/月,累計可申領8121.60元。
失業補助金自申請當月計發,按月發放,與2020年領取的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,最長可享受6個月。
申領期限及方式
取消原有2022年3月31日申請時限,通過 “長春社會保險”微信小程序【業務辦理】中【個人失業待遇申領】模塊申請。
下列情況不能申領失業補助金
1.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
2.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
3.死亡
4.應征服兵役
5.移居境外
6.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
7.被判刑收監執行
作者:吉林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丹